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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并参照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有关资料的审核。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
㈠ 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领取或从徐州消防网上(www.xzxf.gov.cn)下载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工整规范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送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㈡受理: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单》,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或《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㈢ 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人员对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送审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㈣ 决定: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㈠建筑工程:
1、申请报告(包括工程简要说明)。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申请单位应在此表首页加盖公章,工整规范填写表内有关栏目内容)。
3、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设计单位出具的
总平面消防设计。
4、建筑施工图(可附电子文档),主要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和空调、防排烟图,电气图,工艺流程设计图,工艺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建筑灭火器配置图,消防设计专篇。
5、图纸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6、已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7、申请审核事项经办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且当面出示身份证件。
㈡内部装修工程:
1、申请报告(包括装修工程简要说明)。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申请单位应在此表首页加盖公章,工整规范填写表内有关栏目内容)。
3、室内装修设计图及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4、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
5、该场所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6、图纸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已有建筑物所有权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8、申请审核事项经办人应持建设单位(个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且当面出示身份证件。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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