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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示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17:12:1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名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建筑内部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2.0.5,并参照公安部第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等规定。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㈠经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竣工工程。

㈡申请工程验收单位应是原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名称若发生变更的,须有合法的变更证明材料。

㈢经办申请事项的人员应是申请工程验收单位的工作人员。

㈣可以分开或局部验收的情况:

1、单体建筑验收的部分与其它部分之间设置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验收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可以进行局部验收。

2、分期建设的组团建筑中,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体建筑。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

㈠申请:由建设单位委派工作人员到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或从徐州消防网上( www.xzxf.gov.cn)下载相应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按要求工整规范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材料送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㈡受理: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送交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单》;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查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㈢验收: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专项验收。

㈣决定: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专项验收情况,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行政许 可的法定期限:

消防验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消防验收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

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和验收申请报告。

㈡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提供经合法中 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易燃易爆工程的防雷防静电检测)。

㈢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批复文件。

㈣建筑工程及消防系统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㈤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纪录,消防产品的种类、型号、数量清单及合格证,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吊顶内穿线敷设、防火分隔、防火喷涂和地下管线敷设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㈥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和维护人员名单。

㈦经办申请工程验收事项的人员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数量:不限量。

八、申报表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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