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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公示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17:17:53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公示

 

一、行政许可名称及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名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公安部令第 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和公安部令第 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七条。

二、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的条件: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

  ㈠申请:申请人在拟订举办前至少 10个工作日到徐州市行政审批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或从徐州消防网上( www.xzxf.gov.cn)下载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按要求工整规范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公章按手印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后连同相关材料送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㈡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单》;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核查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㈢检查:消防机构监督人员接到受理后的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对实地进行核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㈣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公安消防机构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或不同意举办)。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⑵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

⑷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附检测合格报告);

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⑹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⑻其他有关材料。

室外活动可不要上述第⑵、⑷项。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七、数量:不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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